负给付义务什么意思(给付义务的履行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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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负给付义务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通俗地说就是一方欠另一方钱应当支付,而另一方又欠一方应支付,这种情况下法律称为互负给付义务。一般这种情况下可进行给付义务抵消。不足的部分由不足一方继续履行给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通俗地说就是一方欠另一方钱应当支付,而另一方又欠一方应支付,这种情况下法律称为互负给付义务。一般这种情况下可进行给付义务抵消。不足的部分由不足一方继续履行给付。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3、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4、法律主观: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如果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如果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抵销。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不受特定合同的限制;不履行主给义务债权人需要解除合同,不履行扶绥义务债权人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等。
产生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法律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对待给付义务
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互为给付。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条件之一。
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债务人承担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责任。在债权人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之后,或者与债务人同时履行相互给付义务时,才有权要求债务人进行给付。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一个前提条件,必须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所谓“对待给付”,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这种给付不能存在,否则,法院不能受理。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不等于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不等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对待给付是指履行合同义务时的具体行为或支付行为。详细解释如下:在合同关系中,对待给付是双方履行其义务的具体行为,尤其是在涉及金钱或物品交易的合同中。一方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另一方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金额。这里的“对待给付”,实际上就是双方互相履行义务时的支付行为。
对待给付,实质上是一种双向的承诺,即每一方都期待从对方那里获取相应的价值,同时也要履行自身的交付义务。这与单务合同(其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双务合同中,每个合同方都期待并承诺提供同等的价值,这种对等的给付是合同履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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