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灭失是什么情况(标的物灭失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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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实际全损的几种情况
在保险业务上构成实际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②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
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船只遭遇海难扣沉后,货物同时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丧失。如船只被海盗动走,货物被适度方扣押,尽宇航局船货本身并未遭到损失,但被保险人已推动这些财产,无法复得。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推动原有用途。
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船舶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沉入海底,无法打捞修复;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或被海上溶解等。但是,如果船舶在碰撞后沉没,随后又很快被打捞上来,不能列入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必须是保险标的物在实体上的完全灭失。
实际全损的情况有: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②保险标的物丧失。③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推动原有用途。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什么叫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标的物完全损失,或货物已完全变质。如货物沉没海底,烟草水浸霉烂等。
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保险标的已完全灭失;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已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悬赏合同标的物灭失谁来承担责任?
悬赏合同标的物灭失一般都是由买受方承担责任与风险。悬赏合同也称为悬赏广告,最重要的就是指可以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获得报酬的部分,这个完成约定主要是指完成对标的物的行为,如果标的物灭失,需要买受方来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和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之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一般来说,针对于合同标的物进行损失要看是否告知了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擅自做出决定没有告知买受人,那么买受人就有权向出卖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
标的物灭失还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除条款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签署之后,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发现买卖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此种情形下合同解除之后,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曾宪充律师解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又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法律分析:在诉讼请求明确时仍可提起确权之诉。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返还财产、分割财产、确认物权、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由于灭失的类型不同,会导致诉讼请求与案件不匹配,请求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或可裁判性。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律师补充: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法律分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的风险,主要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债权责任处理。
2、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3、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合同法里有种直接损失叫“灭失”
1、在合同法的框架下,灭失这一概念指的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物的永久或暂时无法再存在于原控制状态下,如自然灾害、遗失或被盗等。它被分为不同类型,其法律后果会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条款来处理。
2、灭失指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事故而不再存在,或占有人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通常由自然灾害、遗失、被盗、抛弃等原因造成。有永久灭失和暂时灭失、意外灭失和非意外灭失之分。灭失的后果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3、问题一:《合同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别指什么? 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至于间接损失,学者们则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之一种意见认为,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即取得预期的收益或利润。
4、直接损失就是指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如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对称。又称“积极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的损失。财产损失的一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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