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有什么不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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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不同?
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限制的行为不同。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不同之处有:义务来源不同。限制的行为不同。期限不同。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义务的性质和来源不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义务内容来源于法律规定;而竞业限制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其义务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商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法律分析:要求不同。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
目的不同:保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机密信息,防止员工将其泄露给外部人员或竞争对手。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以防止员工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原公司竞争。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有何不同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不同之处有:义务来源不同。限制的行为不同。期限不同。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分析:要求不同。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
法律分析: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在于义务来源、限制行为方式、就业权限制和存在期限四个方面。首先,保密义务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随附,劳动者即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需保守商业秘密。反之,竞业限制则是基于双方约定产生,若无约定,则无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异同
1、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限制的行为不同。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
2、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不同之处有:义务来源不同。限制的行为不同。期限不同。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法律分析:要求不同。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
4、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行业的禁止;保密协议是指劳动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签订的信息的协议。
5、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在要求、违法后果以及签署后补偿上有明显区别。保密协议侧重于保护信息不被泄露,签署者承诺不对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内约定的信息。而竞业禁止协议则更为严格,它要求签署人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竞争领域内就业或自行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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