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什么人(没有生活来源怎么办?)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什么人,以及没有生活来源怎么办?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遗嘱继承关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何界定?有赡养人供养是有生活...
- 2、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能继承遗产吗
- 3、无子女无配偶的老人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 4、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5、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6、确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遗嘱继承关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何界定?有赡养人供养是有生活...
1、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将是否有赡养人提供义务并列为条件之一,更不能将赡养义务作为生活来源来理解。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3、父亲去世了,母亲还在,子女有多少的遗产继承权要分具体情况来定:父亲去世后,如果有遗嘱的,要按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的,遗产由之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能继承遗产吗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继承权 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无子女无配偶的老人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1、老人无子女无配偶也无父母的遗产继承人就是老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早就去世了的话,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是唯一的继承人老人,也没有兄弟姐妹的,在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老人无儿无女侄子没有法定继承权。老人无配偶、子女的,能否让侄子继承遗产,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况处理:如果是法定继承的,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其遗产。法定继承人如下:(1)之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之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和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如果老人没有兄弟姐妹的,其遗产无人继承的,归国家所有;老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4、没有遗嘱、遗赠的,在特定情况下,侄子还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老人遗产。遗嘱继承 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老人无儿无女,可以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侄子,也可以与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侄子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法律主观:我国《 继承法 》第19条规定, 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继承权 的,不能有效。
确定继承人(继承权人)不以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为条件。继承人(继承权人)产生方式,有法定继承人和程序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
您好。首先,“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继承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还没有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技术、脑力、体力等方式工作获取报酬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一般能够通过日常的经验就能确定的,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其劳动能力。
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法律主观:我国《 继承法 》第19条规定, 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继承权 的,不能有效。
确定继承人(继承权人)不以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为条件。继承人(继承权人)产生方式,有法定继承人和程序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您好。首先,“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继承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还没有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技术、脑力、体力等方式工作获取报酬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一般能够通过日常的经验就能确定的,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其劳动能力。
至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中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确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1、确定继承人(继承权人)不以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为条件。继承人(继承权人)产生方式,有法定继承人和程序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
2、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客观:《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三十条之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您好。首先,“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继承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还没有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技术、脑力、体力等方式工作获取报酬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一般能够通过日常的经验就能确定的,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其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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