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为什么不能作为担保人(为什么国家机关不能做担保人)

2024-08-22 05:42:05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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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能成为担保人吗

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能作为担保人,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特殊情况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中规定哪些单位不能做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如果有法人授权的,其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国家机关可以提供担保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能作为担保人,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特殊情况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不可以,此时担保合同无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 条第2 款的规定处理。

4、法律分析:不可以。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5、法律分析:不可以,国家机关不可以做保证人,公务员担保是以自己的财产担保,是法律允许的,但你得认识到风险,现在贷款担保都是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6、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担的相应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在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能成为担保人吗?

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能作为担保人,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特殊情况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公务员为他人借款担保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机关或单位,由个人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能否作为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能作为担保人,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特殊情况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在民间借贷中,公务员可以作担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也是普通公民,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可以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在我国,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形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成为保证人;然而,经过国务院特批的因项目需要而向外借款并加以转借的行为则属于特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教书育人、医疗救护及服务大众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公益性社团,不应充当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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