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资料属于什么证据类型(网页证据如何保存)
今天给各位分享网页资料属于什么证据类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网页证据如何保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网页是什么证据
- 2、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 3、网页上查询得知的参考资料能否作为证据适用呢?
- 4、网站上的网页资料,打印下来的,可否做为法律证据?
- 5、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如何认定电子数据的原件
- 6、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吗
网页是什么证据
网页属于书面证据和直接证据,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但在实践中,想用网页作证据的,由于这类网页证据侵权人撤换速度非常快,所以在诉讼或举报之前就应该先做一个证据保全,可向你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
法律主观:短信、邮件、网页都是电子证据 据了解,可用于法庭上出示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更具有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
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如下: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 *** 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网页作为证据应当进行保存,更好的办法就是公证。因为公证具有证据效力,而且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书证,在诉讼中直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对方当事人已经认可,那么构成自认,法院应当尊重自认当事人的选择,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需另行查证,更不宜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
一般所谓的保存网页只是保存了链接地址,并不能阻止对方修改页面上的内容。若想将该证据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建议还是去专业的公证机构及时进行公证。只有经过公证的截图,在法庭上才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具体包括: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如下: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数据,应当 *** 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
合法性原则。一是主体合法,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须由侦查人员主导,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配合予以进行。二是程序合法,即应依法收集、存储、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 *** 人、 *** 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必要时需配备 见证人员。
网页上查询得知的参考资料能否作为证据适用呢?
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如下: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 *** 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 *** 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网页作为证据应当进行保存,更好的办法就是公证。因为公证具有证据效力,而且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书证,在诉讼中直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对方当事人已经认可,那么构成自认,法院应当尊重自认当事人的选择,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需另行查证,更不宜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
网站的交易记录属于电子证据,是受到法律接受的证据形式,当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现实中,由于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容易删除、伪造,当一方否认该证据真实性时,一般就要用些复杂的技术手段来核实该证据,容易耽误时间,还会花费不小的鉴定费用。
可以。通过公证处公证采集证据,现场摄像、拍照、打印等,保存网址网页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网站上的网页资料,打印下来的,可否做为法律证据?
不能。网页打印件上未显示打印时间会影响其作为法律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为了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在进行法律上的证明和争议解决时,打印件需要包含打印日期和时间的明确信息。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 *** 者 *** 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
电子邮件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网上下载打印的裁定书,可看作书证的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都具有证据资格,具有可采性,可以纳入诉讼程序。但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明力。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如何认定电子数据的原件
1、电子数据的 *** 者 *** 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2、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牛雨师律师解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
3、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4、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吗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
之后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直接与间接决定于证据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
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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