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第73条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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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合同法73条全文规定
- 2、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什么?
- 3、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合同法73条全文规定
1、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2、合同法全文代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3、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什么?
1、” 因此,行使代位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2、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 的目的则复杂多样。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作为原告以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 *** ,是 *** 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以图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以第三人履行义务为限。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旨在减少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满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实现债权,减少损失。
4、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区别有:概念不同。债权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务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区别如下:性质不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债务人通常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法定义务不同。法定义务不同。
性质不同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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