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预约合同(房屋预约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4-10-21 04:12:01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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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预约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1、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预约合同,实质上是约定在特定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协议。若合同未明确包含订立本约条款,需综合合同内容及双方履行情况判断。预约合同并非正式合同形式,多见于房地产交易。其本质是合同协商阶段特殊缔约状态,旨在锁定交易机会,约束双方最终达成交易,具有过渡性和阶段性的特点,最终目标是促成本约签订。

3、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并非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有什么区别

订立合同的时间不同,预约合同是权利义务实际确定前,提前达成合同关系,而本约是对实际权利义务的确定;责任不同,预约合同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本约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是:订立合同的时间不同,预约合同是权利义务实际确定前,提前达成合同关系,而本约是对实际权利义务的确定;责任不同,预约合同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本约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有: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

合同可分为预约和本约。其区别在于: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订立的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在性质、法律效力及履行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预约合同,又称为前契约阶段的合同,预示未来一定时间后签订具体合同的意向,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集中在缔约过失责任领域。相比之下,本约合同在民事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明确后签订,其核心义务为合同义务。

什么是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时间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成立,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合意达成的将来订立本约应当是一项确定性义务,反之,则不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和本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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