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一事不再理(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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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一事不再理原则
-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3、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区别
一事不再理原则
1、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2、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是: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之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4、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角度讲。就是不得再次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5、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之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法律分析: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亦称一事不再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该原则,然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7款对其进行了明确阐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1) 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 该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 该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法律分析:区别: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一事不再理与重复起诉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主要目的是避免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判决的权威性。
重复起诉意思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同一案件向两个手机法院提起的诉讼。—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意思是指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不同诉讼是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同一案件不同诉讼是诉讼请求不对而做的更正。
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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