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百六十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规定)

2024-09-11 05:06:02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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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多少条

变更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多少条有4条,一百五十六条至之一百六十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主观: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款有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之一百五十八条,之一百五十九条,之一百六十条。

羁押期限届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67条明确规定,在羁押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不过,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办案机关也可重新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三十三个月零八天。这一期限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分配情况如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之一百六十条规定是什么

1、刑诉法之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刑诉法》之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并且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身份姓名等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调查。

3、之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 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一条

1、根据《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法律主观:之一百六十一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 诉讼参与人 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案件已结,根据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条移交审查起诉,这是什么意思,要等...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

3、案件移交检察院了意味着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4、之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 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之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刑诉法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刑事案件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若是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4、法律主观:之一百六十一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 诉讼参与人 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条是什么?

1、四百五十22条本法施行10月1日,1997年上市的内应是一个常设委员会出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执行本日期法律无效。

2、《刑诉法》之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并且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身份姓名等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调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条:之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5、之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 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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